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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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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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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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党发〔2012〕55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

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

1.全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直接到基层单位和群众中间,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领导同志要带好头,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常委联系高校制度、自治区领导下乡住村制度、接访制度。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察内容,既要看工作好的典型,也要看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典型,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饰布置,尽量不摆或少摆展板,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提倡蹲点调研,提倡事先不打招呼的调研。调研后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写出调研情况报告,提请有关方面研究解决。区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区)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为本部门、本地区干部职工作出表率。

2.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人员。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控制在5人以内,市、县(区)陪同的负责同志控制在3人以内。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一般不超过3人,市、县(区)委书记和市、县(区)长不陪同,市、县(区)分管负责同志陪同不超过2人。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地级市驻地之外的县(市、区)考察调研,地级市领导同志一般不陪同。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一般集中乘坐中巴车,因路况不好确需乘坐越野车的,不超过3辆越野车,基层陪同车辆不超过1辆。自治区集中组织的大型公务活动,除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外,其他领导同志一律不带秘书随行。

3.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要简化接待。市、县(区)的同志不到辖区边界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处迎送,不组织干部和群众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在电子屏上显示欢迎字幕,不铺迎宾地毯,不安排文艺演出活动,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任何形式的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一律用自助餐或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有条件的地方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区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区)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也要严格照此办理。

二、下大力气精简会议活动

4.全区各级机关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地级市组织传达自治区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时,一般不再安排已在自治区参加会议的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大力精简各类活动,凡不符合规定和没有实质意义的庆典、奠基、揭幕、剪彩、展览、奖励等活动一律不办。要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提出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自治区各议事协调机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须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此类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审批的会议和活动一律不准召开、举办。

5.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视情况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人数在300人以内,交流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实行限时发言。自治区各议事协调机构、区直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一般安排自治区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区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期一般半天,人数不超过150人。区直部门(单位)召开的业务性会议自治区领导同志不出席,不安排市、县(区)负责同志参加,会期半天,人数不超过100人,不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发会议通知。全区性会议要在年初做好计划。市、县(区)委书记参加的会议由自治区党委书记审批,市、县(区)长参加的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审批,市、县(区)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6.严格控制各类活动规模。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视情况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自治区各议事协调机构、区直部门(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一般安排自治区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涉外活动,须事先送自治区外办审核提出意见。各市、县(区)举办活动,自治区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审定保留的我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超出批准内容、范围以及擅自缩短周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表彰活动须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严格规范自治区各类“以奖代补”项目,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活动,自治区组织的考核检查活动,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提出意见后报批。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业务检查外,区直部门(单位)对市、县(区)的现场考核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考核检查时市、县(区)负责同志不陪同。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对其他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宁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业务性考核检查也要从严控制,现场考核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

7.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凡可在机关举行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在宾馆和其它经营性场所举行。严禁提高会议活动用餐、住宿标准,家在会议召开地的参会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会议活动期间不安排宴请,一律不得发放、接收礼品、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节约,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上水果、香烟,不制作背景板。除自治区党代会、“两会”外,其它会议一律不发文件包。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发放其它材料。党政机关举办的活动一般不悬挂空飘、不搭建拱门、不插彩旗、不燃放礼花鞭炮。

8.简化自治区领导同志外出迎送。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率团赴京参加党代会、全国“两会”等重要会议抵离银时,由自治区四套班子各1位领导同志和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到机场迎送。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率团出国访问抵离银时,分别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到机场迎送。自治区领导同志外出以及自治区副省级领导同志出访抵离银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机场迎送。

三、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刊物

9.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已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不再发文;自治区领导同志的讲话在会上已印发文字稿,会后如无重大修改或扩大传达范围的,不再印发;除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讲话外,其他党委领导同志就某一专项工作发表的讲话一般不印发《宁夏党办通报》。严格控制升格发文,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尽量减少党政联合发文。认真清理整顿简报刊物,每个区直部门(单位)只保留1种简报,区直部门(单位)所有内部刊物都要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刊发。

10.切实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大力压缩篇幅。下发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层层照抄照转,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上报文件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请示事项要一事一报,只报主送机关,不能多头报送,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简报要重点反映突发性事件、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内容,不报送、不受理一般性工作汇报、情况动态,不超过2000字;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不超过3000字。

11.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程序报送文件简报,主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不再抄送自治区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自治区领导同志个人的文件简报,统一由所在办公厅按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送的,自治区领导同志一律不阅批;除自治区领导同志要求的外,不向其报送专报;除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的外,县(市、区)党委、政府不直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报文。

12.切实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强党政内网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行网上办公。2013年底前,自治区几大机关之间、几大机关与区直部门(单位)及市、县(区)之间实现文件简报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

13.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对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目的的因公出国(境)组团不予审批。经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14.省、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都要有年度计划,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原则上自治区正省级领导同志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自治区领导同志1个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自治区政府分管外事、商务的领导同志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厅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厅级正职和县(市、区)党政正职因公出国(境)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五、进一步改进警卫工作

15.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实行内紧外松的警卫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安全警卫工作的具体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或参加公务活动时,不部署警卫工作,市、县(区)不上警卫,不布路线,不在住地、现场执勤,不得封路、封园,不清场闭馆。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可安排1辆警车随卫。随卫警车无特殊情况不鸣警报器、不喊话、不闯红灯。其他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一律不安排警车,市、县(区)也不得安排警车。规范警卫用车审批程序,如遇特殊情况需派警车,承办部门(单位)专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由党委秘书长审批。

六、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

16.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自治区领导同志会议活动报道内容、结构和方式,减少单纯行踪性的报道,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

17.精简全区性会议新闻报道。除自治区党代会、“两会”、党委全体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外,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出席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4分钟;其他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8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3分钟。自治区各议事协调机构、区直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和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举办的重要活动,文字稿不超过3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1分钟;自治区各议事协调机构、区直部门(单位)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举办的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特殊情况确需报道的,须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文字稿不超过3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1分钟。

18.规范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安排记者随行报道,人数不超过3人,市、县(区)新闻媒体记者人数不超过2人,文字稿不超过8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3分钟;出席的重要会见活动,文字稿不超过5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其他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的一般性考察调研,自治区新闻媒体不报道,记者不随行,特殊情况确需报道的,文字稿不超过5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出席会见活动文字稿不超过3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1分钟。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外,自治区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文艺演出一律不作报道。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的重要指示、批示等,确需报道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其他自治区领导同志给市县(区)、部门(单位)的指示、批示、贺信、贺电一律不作报道。

19.除自治区党代会、“两会”、党委全体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外,自治区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在自治区平面媒体全文刊发,确需刊发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不配发领导图片。自治区平面媒体的宣传专版及广告版不配发自治区领导同志图片。

20.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出访或赴港澳台活动,确需报道的,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每个国家(地区)发1次综合消息,文字稿不超过8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3分钟。其他自治区领导同志出访或赴港澳台活动一般不作报道。

21.自治区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自治区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自治区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统筹安排。自治区领导同志处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自治区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提出或由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严格题词作序

22.自治区领导同志一律不为各地、各部门(单位)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发行的出版物题词题字,不为商业性单位和活动题词题字,不发贺信、贺电,未经批准不出个人专著,不为个人著作作序。

八、大力倡导勤俭节约

2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住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要求。今后,按规定需购买新车时,一律选购符合规定标准的国产自主品牌汽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格和标准,减少陪同人员,严禁区内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加强行政成本管理,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活动,制订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用品等具体措施,大力减少经费支出。

九、加强督促检查

24.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外事办、公安厅警卫局要分别就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改进调查研究、改进新闻报道、厉行节约控制经费、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改进警卫工作等,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25.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各级机关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年度民主生活会剖析检查的内容。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要经常性的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各地、各部门(单位)执行情况,并向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函询、诫勉谈话等制度,把监督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各部门(单位)会议活动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26.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2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