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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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今年年初,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列为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讲话精神和二次全会部署,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82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至此,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体制改革不仅仅是机构、队伍的调整,更是职能和任务的聚焦整合。各地纪委监委通过人员交叉配置、优势互补,将力量向执纪监督一线倾斜,使监察体制改革从“整合”走向“融合”。

  “塑形”更要“铸神”。各级监委成立后,各地普遍组织开展对转隶人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安徽省监委在131日挂牌,两天后,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和省委巡视机构约510人就开始集中培训;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今年则深入开展“大谈心、大培训、大调研”活动,推动干部队伍从隶属关系合并的“形式融合”转变为思想情感归属的“内涵融合”。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重庆市县两级监委机构挂牌成立后,搭建起监察工作运行的“四梁八柱”,把党委书记对本级管理干部的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纳入规程,将党的领导和主体责任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中,确保党牢牢掌握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湖南省也建立了各级党委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和处置的决策严格把关。

  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并明确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今年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统筹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不断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

  各级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黑龙江省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9万人增加到105万人;福建省监察对象数量从22.48万人增加到74.21万人……

  监督范围扩大,履职不打折扣。201829日,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刚刚成立10天,就首次采取留置措施,对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2月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发布省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信息300余条。一条条公开的审查调查信息,有力地佐证了各级纪委监委如何扎实有效履职。

  为打通监察全覆盖在基层“最后一公里”,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构建监察全覆盖监督网,许多过去处于监督盲区的人员被纳入监督范围。河南省漯河市纪委监委针对乡村两级新增监察对象10773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指导意见,全市58个乡镇均成立了监察员办公室,配备了监察员和助理监察员,全市1345个村4077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部上岗履职。截至11月底,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377件,立案741件,党纪政务处分731人。

  公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陕西省宝鸡市纪委监委积极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驻”的优势,今年前10个月共处置问题线索305件,初核237件,立案77件,处分79人,开展专项监督活动20余次。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平南县丹竹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原干部李应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84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判决。这是广西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案件从采取留置措施,到依法开除其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仅用28天时间。之所以如此高效,得益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

  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对审查调查各个环节、各项措施和相关程序进行流程再造,实现了纪法贯通。江苏省纪委监委构建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体系,“1”即《江苏省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N”即聚焦监委职能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目前已出台26项配套制度文件,进一步适应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工作机制;北京、山西、内蒙古等地注重在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中推动工作流程深度磨合,更好地适应改革要求,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证据标准是度量衡,是‘法法’衔接的基础,我们从这里入手,对具体问题进行规范,逐步使查办案件全过程规范合法、便捷高效。”吉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省着眼“法法”衔接,下发《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常见的八个罪名的证据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制定了配套制度,为纪委监委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工作衔接顺畅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将经受更大的考验。这就需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想一想是否违反道德,看一看离受到谴责还有多远;想一想是否违反纪律,看一看离受到处分还有多远;想一想是否违法犯罪,看一看离监狱的大门还有多远。”今年3月,在长春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开展的第一次全员培训班上,长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给包括100名转隶干部在内的近300名机关干部敲响了警钟。

  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分解细化规程,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完善制约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监督,降低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以吉林省白山市纪委监委为例,监察体制改革后,市纪委监委将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规程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细化完善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明确工作程序,对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以制度建设改革工作为切入点,集中对信访举报办理、问题线索管理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全方位动态排查,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清单,通过完善工作规程实现了程序监督。

  除了强化内部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还积极拓展监督渠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1217日,国家监委在京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今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我们强化外部监督主动迈出的强有力的一步,认真听取审议结果,将其视为加强自身建设,改进监察工作的重要契机。”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