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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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大总党发〔2016〕15号

 

中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室及分支机构: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总院2016年2月25日第3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

法(试行)

中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即“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部门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3〕52号)、《宁夏医科大学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宁医党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有关方案和措施;

2.党建与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医院发展规划、医院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医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医院机构设置、重要调整;

5.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

6.院办产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以及医院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7.院级以上重大奖惩事项;

8.须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医院干部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青年拔尖人才推荐、选拔;

3.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医院控股公司院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医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2.不动产的购置及医院重要资产的出租、转让;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院)、重大合同审批;

3.国内外科学技术重要合作、文化交流等事项;

4.未列入预算的重要工程修缮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医院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以上资金调动、调配和使用(不包括:日常运营消耗性材料,如药品、卫生材料;日常按规定发放的人员经费);

2.医院对外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3.额度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基建及重大投资项目;

4.医院需要支出但未列入财务预算超过50万元(含)的其他项目、活动资金;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资金项目。

二、集体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依照《中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制度》进行。

三、决策事项的实施与监督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应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2.会议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会议明确的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须执行会议决策。

3.办公室负责督促和催办落实情况,并按规定时限将落实情况向医院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

4.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自作主张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